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承辦人:葉曉筠 電話:03-3322101#7593 電子信箱:10030152@ms.tyc.edu.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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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高字第108001278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 (Attach01.pdf Attach02.odt Attach03.pdf) |
主旨: | 轉知「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以臺教高(五)字第1080005179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8年2月1日臺教高(五)字第1080005179E號函辦理。 |
二、 |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
三、 | 若對旨揭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陳蓉慧小姐;電話:02-77365903。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高中(含特教學校)、本市各私立高中職、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 |
副本: | 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國中教育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