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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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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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終字第108001436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轉知有關教育部師鐸獎推薦基準之基本條件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8年2月19日臺教師(三)字第1080019956號函辦理。 |
二、 | 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略以,推薦基準:(一)基本條件:連續服務教職5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園)服務滿1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5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
三、 | 承上,教師服務期間辦理留職停薪者,雖請假年度並無成績考核,惟推薦教師參加師鐸獎評選活動時,其年資視為連續,並應扣除該段留職停薪年資,往前補齊最近5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 |
正本: | 本市各公立高中職、本市各私立高中職、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本市各私立幼兒園 、本市各非營利幼兒園 |
副本: | 本局高中科、本局國中科、本局小教科、本局幼教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