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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輔導室 | 2019-03-15 | 點閱數: 692

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08年3月12日桃社障字第1080024129號函辦理。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同法第100條規定,違反第60條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
三、邇來部分公共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時有違規事件發生,為維護合格犬得自由進出公共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的權利,爰分送旨揭證件樣式供各界參閱,另電子檔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官網(https://dpws.sfaa.gov.tw/commonch/home.jsp?mserno=200805260011&serno=200805260012&menudata=DisbMenu&contlink=content/guidedog.jsp&level2=Y),請協助宣導周知。
正本:本市各市立高中(含特教學校)、本市各私立高中職、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本市各私立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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