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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人事室 | 2019-03-25 | 點閱數: 440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徐怡蓉
電話:3322101~7354
電子信箱:10036162@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080038609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 (Attach01.pdf)

 

主旨: 檢送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1份,並溯自108年1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本府人事處108年3月18日准簽辦理。
二、 為加強50歲以上公教人員健康檢查密度,鼓勵同仁重視自主健康管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年滿50歲以上公教人員(各機關學校首長及一級機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除外)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自108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人每年新臺幣(以下同)3,500元,或每人每2年7,000元。
三、 前開人員108年度已申請補助者,如實際健康檢查費用高於3,500元,得申請補發差額;另如107年度已申請補助者,108年得按單年度基準(即每年3,500元)申請補助,惟如欲按每2年之基準(即每2年7,000元)申請補助者,需於109年方得申請。
四、 各機關學校108年度所需增加經費請自相關經費項下勻支,109年度則按補助基準編列預算。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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