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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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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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小字第108003320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Attach03.pdf Attach04.pdf Attach05.pdf)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檢送「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1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國小、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本市仁美國中附設華德福國小部、大竹國中附設幼兒園、自強國中附設幼兒園、龍岡國中附設幼兒園、平鎮國中附設幼兒園、仁和國中附設幼兒園、本市復興區公所(幼兒園) |
副本: | 本局各科室(本局國小教育科除外)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