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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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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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力字第108010994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Attach03.pdf Attach04.pdf) |
主旨: | 有關行政院函以,修正「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第2點、第4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行政院108年5月2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3379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