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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9-05-13 | 點閱數: 636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許美琪
電話:(03)3322101分機7323
電子信箱:1001245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發文字號: 府人力字第108010994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Attach03.pdf Attach04.pdf)

 

主旨: 有關行政院函以,修正「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第2點、第4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108年5月2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3379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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