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13樓 承辦人:許美琪 電話:(03)3322101分機7323 電子信箱:10012455@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力字第108000373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
主旨: | 有關銓敘部檢送考試院民國108年6月14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9條、第25條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
說明: | 依銓敘部108年6月24日部法三字第108482650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桃園市政府人事處、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