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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9-07-02 | 點閱數: 547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13樓
承辦人:許美琪
電話:(03)3322101分機7323
電子信箱:1001245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發文字號: 桃人力字第108000373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主旨: 有關銓敘部檢送考試院民國108年6月14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9條、第25條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依銓敘部108年6月24日部法三字第108482650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桃園市政府人事處、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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