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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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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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08017467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Attach01.pdf) |
主旨: |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公營事業機構早期退休人員及各機關(學校)早期退職工友(含技工、駕駛)生活困難者,得比照適用考試院108年5月17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800026701號令修正發布之「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照護金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7月11日總處給字第108003883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