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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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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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08018475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四 (Attach01.pdf) |
主旨: | 有關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參加健康檢查給假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之「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及本府108年3月22日府人給字第1080038609號函辦理。 |
二、 | 為加強維護本府公教同仁身心健康,鼓勵同仁重視自主健康管理,旨揭人員符合本府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進行檢查,請依其檢附之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最高給予2日。 |
三、 | 另非屬從事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未滿40歲公教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及約聘僱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以每2年1次給予公假1天前往受檢,惟受檢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人事單位據以審核。 |
四、 | 檢附本府108年3月22日府人給字第1080038609號函文及附件影本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