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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9-08-07 | 點閱數: 491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林珮璇
電話:(03)3322101~7573
電子信箱:10031390@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發文字號: 府教人字第1080194188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Attach01.pdf Attach02.odt Attach03.pdf)

 

主旨: 轉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之1,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以臺教人(二)字第1080109562B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依教育部108年8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080109562E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各1份。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副本: 本府教育局各科室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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