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林珮璇 電話:(03)3322101~7573 電子信箱:10031390@ms.tyc.edu.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人字第108019418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Attach01.pdf Attach02.odt Attach03.pdf) |
主旨: | 轉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之1,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以臺教人(二)字第1080109562B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
說明: | 依教育部108年8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080109562E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各1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
副本: | 本府教育局各科室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