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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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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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08017236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Attach01.pdf Attach02.doc Attach03.doc)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檢送「桃園市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一份。 |
正本: | 桃園市議會、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 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