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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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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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力字第1080172566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Attach01.docx Attach02.doc Attach03.pdf)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部分規定,除第十六點附表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外,其餘修正規定均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檢送「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一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 |
副本: |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含附件) 、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