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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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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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8008300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函以,有關「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要點」,業經該部於108年9月17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080128387B號令廢止,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教育部108年9月17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128387C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1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桃園市立中壢幼兒園、桃園市立中壢高鐵幼兒園、桃園市立桃園幼兒園、桃園市立八德幼兒園、桃園市立蘆竹幼兒園、桃園市立大園幼兒園、桃園市立大溪幼兒園、桃園市立龜山幼兒園、桃園市立平鎮幼兒園、桃園市立新屋幼兒園、桃園市立觀音幼兒園、桃園市立龍潭幼兒園、桃園市立楊梅幼兒園、桃園市立南崁幼兒園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