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665
  • slider image 667
:::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9-10-01 | 點閱數: 579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詹雅錡
電話:(03)3322101#7521
電子信箱:a1284617@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 桃教中字第108008532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願任同意書、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調查員或輔導員推薦表 (Attach01.odt Attach02.odt)

 

主旨: 有關本市教師擔任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全國不適任教師處理人才資料庫」調查員及輔導員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9月2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80109194A號函辦理。
二、 查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第1項)主管機關應設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審會),協助學校處理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專審會之組成及運作如下:……(第2項)依前項第二款第二目組成之調查小組及輔導小組,其調查員及輔導員之遴聘條件及運作如下:(一)調查員應依案件性質遴聘專業人員。(二)輔導員應具有六年以上之教學經驗,且其教學專業曾獲主管機關或全國性教師組織頒發獎項肯定、經專審會認定其領導教師專業發展之成果卓越或其教學有優良表現。(三)教育部應建立調查員及輔導員之人才庫,並就調查及輔導所需專業辦理研習。……」。
三、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業建置「全國不適任教師處理人才資料庫」,為充實人才庫之人力資源,本市教師如已取得本市調查員或輔導員研習證書,且有意提供個人資料登載於國教署人才庫,以利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遴聘者,請於108年10月21日(星期一)前將核章後推薦表及願任同意書(正本)函復本局(推薦表ODT電子檔亦請寄至a1284617s@ms.tyc.edu.tw)。
四、 檢送「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調查員或輔導員推薦表」及「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調查員或輔導員願任同意書」各1份。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副本: 本局高中科、本局國小科

 

 
:::

會員登入

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