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665
  • slider image 667
:::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9-10-01 | 點閱數: 524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高明
電話:03-3322101#7338
電子信箱:1002586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80217469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Attach01.pdf)

 

主旨: 有關本府退離職政務人員進入大陸地區管制期限調整為3年,並溯自108年9月1日起實施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大陸委員會108年8月14日陸法字第108040056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9條之3、第91條修正條文,業經行政院108年8月6日院臺法字第1080026109號令核定自108年9月1日施行。次查第9條第7項規定,第4項第4款所定退離職人員退離職後,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之期間,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得依其所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機密及業務性質增加之。
三、 配合前述列管期間由原則3年得予增減修正為最少3年,考量本府所涉業務為本市自治與執行中央委辦事項,且涉及國家機密事項程度較低,爰本府爾後退離職政務人員進入大陸地區管制期限更改為3年,並溯自108年9月1日起實施。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參事辦公室 (含附件) 、顧問辦公室 (含附件) 、技監辦公室 (含附件) 、參議辦公室 (含附件)

 

 
:::

會員登入

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