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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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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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80217469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Attach01.pdf) |
主旨: | 有關本府退離職政務人員進入大陸地區管制期限調整為3年,並溯自108年9月1日起實施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大陸委員會108年8月14日陸法字第108040056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9條之3、第91條修正條文,業經行政院108年8月6日院臺法字第1080026109號令核定自108年9月1日施行。次查第9條第7項規定,第4項第4款所定退離職人員退離職後,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之期間,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得依其所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機密及業務性質增加之。 |
三、 | 配合前述列管期間由原則3年得予增減修正為最少3年,考量本府所涉業務為本市自治與執行中央委辦事項,且涉及國家機密事項程度較低,爰本府爾後退離職政務人員進入大陸地區管制期限更改為3年,並溯自108年9月1日起實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 參事辦公室 (含附件) 、顧問辦公室 (含附件) 、技監辦公室 (含附件) 、參議辦公室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