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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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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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8009011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市府函、行政院函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
主旨: | 有關公教人員子女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者比照享有子女教育補助,並溯自108學年度第1學期(108年8月1日)起實施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本府108年10月5日府人給字第1080249940號函及行政院108年10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8004058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除外)、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