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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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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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給字第108000587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Attach01.pdf) |
主旨: | 有關「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條文業經考試院於108年10月1日修正發布,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08年10月7日部銓五字第108486023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二、 | 為加強照護在職亡故聘用人員遺族,旨揭條文修正提高聘用人員在職亡故之撫慰金給與標準並明定遺族領受方式、依法令留職停薪期間病故者得依規定辦理及增訂機關就因公死亡案件認定遇有疑義之規定。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桃園市政府人事處)、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