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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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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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08023664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四 (Attach01.pdf Attach02.docx) |
主旨: | 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實施次數認定基準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同仁。 |
說明: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108年10月17日准簽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8年9月27日公保字第1080010132號函辦理。 |
二、 | 為體恤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同仁辛勞,並考量實務需求,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實施次數認定基準,採「年度」計算,即於符合實施健康檢查之年度內檢查,可依規定申請補助。 |
三、 | 另依前開保訓會函以,有關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規定健康檢查實施次數「每2年實施1次」之認定,參酌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年6月6日局給字第0940018045號書函釋,公務人員僅須間隔1個年度後實施健康檢查,即符合規定。保訓會108年2月13日電子郵件關於「每2年實施1次」之認定標準,自108年9月27日起不再適用,併予敘明。 |
四、 | 檢附前開保訓會原函及108年2月13日電子郵件影本各 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 參事辦公室、技監辦公室、顧問辦公室、參議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