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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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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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8028033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Attach03.PDF Attach04.PDF) |
主旨: | 轉知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並自108年11月4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依行政院108年11月4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4708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