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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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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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8011061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函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080172346B號令廢止,檢送原函及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教育部108年12月9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172346E號函辦理。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