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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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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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9000251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
主旨: | 轉知有關教育部函送「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2條規定之解釋令1份,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教育部109年1月8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187352C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1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