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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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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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中字第109000442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五 (Attach01.pdf) |
主旨: | 函轉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申辦「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作業期程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桃園市後備指揮部109年1月13日後桃園管字第1090000215號函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108年12月31日國後動管字第1080021202號函辦理。 |
二、 | 因應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相關條文修訂(109年1月1日生效),計有緩召第2、3、5款、逐召第1至9款及儘召第1、3、4款之相關規定將原「年齡限制」條文刪除。 |
三、 | 國防部為保障前項人員之申請權益,律定受理審查期程,開放於109年1月2日至同年2月10日由各鄉(鎮、市、區)公所受理渠等申請緩召第5款及儘召第4款案件。 |
四、 | 請各校轉知所屬人員若符合上開規定,請於上開期程內向相關單位提出申請。 |
五、 | 檢附「因應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處理規定109年1月1日生效後,新發生案件作業時間表」1份。 |
正本: | 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公立高中職、本市各私立高中職 |
副本: | 本局高中教育科、本局國小教育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