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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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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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90025934號 |
速別: |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
主旨: |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2週,有關各級機關(構)同仁於延後開學期間,有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因應措施一案,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2月5日總處培字第109002588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
二、 | 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要,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決定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並規定於109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此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 |
三、 | 基於防疫需要,各級機關(構)人員,於109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1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各機關(構)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
四、 | 又因新型冠狀病毒之傳播途徑及特性尚未明朗,疫情發展仍有許多未知狀況,為維持政府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等運作穩定,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期盼全體同仁共體時艱,共同為防疫努力。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 參事辦公室 (含附件) 、顧問辦公室 (含附件) 、技監辦公室 (含附件) 、參議辦公室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