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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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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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9001004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二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Attach03.PDF) |
主旨: | 為教育部修正「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並自109年8月1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9年2月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08859號函辦理。 |
二、 | 檢附原函及「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及修正對照表1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