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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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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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終字第1090011390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 (Attach01.doc Attach02.doc) |
主旨: | 檢送本市「109年度杏壇新星獎評選實施計畫」及「109年度優質代理教師推薦實施計畫」各1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旨揭2項計畫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
(一) | 109年度杏壇新星獎評選實施計畫: |
1、 | 參加對象:公立及私立高中職、國中及國小正式教師(不含幼兒園)。 |
2、 | 基本資格條件: |
(1) | 年資: |
甲、 | 實際從事教學且累積服務年資5年內公立及私立高中職、國民中小學領有教師證之合格教師 (104年8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 |
乙、 | 在本市至少需服務滿2年之正式教師。 |
(2) | 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或辦理行政業務有特殊表現者;考績每年皆列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4條1款者。 |
(3) | 108學年度仍在本市服務者。 |
(4) | 凡曾複選通過獲頒本市「杏壇新星獎」獎座者,不得再參加本評選。 |
(5) | 教師申請當年度介聘他縣市者,學校仍可推薦,但若確認已調離本市者,將逕予取消錄取資格。 |
(6) | 無計畫表列之消極條件。 |
3、 | 錄取名額: |
(1) | 高中職組:擇優錄取2名。 |
(2) | 國中組:擇優錄取5名。 |
(3) | 國小組:擇優錄取5名。 |
4、 | 獎勵辦法: |
(1) | 初選:凡學校推薦經(評選委員)初選通過者,由市府頒發獎狀1紙。 |
(2) | 入選:第二階段參與入選(訪視)者,由市府頒發嘉獎1次。 |
(3) | 獲選為「杏壇新星獎」者,於教師節表揚大會中,由市府頒發獎牌(座)、嘉獎1次、禮品(券)。 |
(二) | 109年度優質代理教師推薦實施計畫: |
1、 | 參加對象:本市各公立國民中小學現職代理教師。 |
2、 | 基本條件: |
(1) | 資格:以本市自行甄選或學校自聘之代理教師(需經市府敘薪,且在該校連續服務滿10個月以上,視同1年)。 |
(2) | 年資:在本市國民中小學,服務累計滿3年(計至109年7月31日)以上之優秀代理教師。 |
(3) | 其他: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或辦學績優,且未受任何行政處分。 |
3、 | 推薦名額:各校符合推薦之代理教師5名(含)以內者,得推薦1名;符合推薦之代理教師6名(含)以上者,得推薦2名。 |
4、 | 獎勵方式:凡經各校推薦之「優質代理教師」經本府教育局備查後,由市府頒發獎狀1紙鼓勵。 |
二、 | 旨揭2項計畫收件日期及地點:即日起至109年4月6日(星期一)止,寄(送)達公埔國小教務處(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正本: | 本市各公立高中職、本市各私立高中職、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桃園市立文青國民中小學籌備處除外)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