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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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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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9001224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Attach01.PDF Attach02.ODT Attach03.PDF Attach04.PDF) |
主旨: | 函轉教育部109年2月13日以臺教人(二)字第1090010154B號令修正發布之「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教育部109年2月13日臺教人(二)字第1090010154C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各1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 |
副本: | 本局各科室(本局人事室除外)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