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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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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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9004248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Attach01.pdf Attach02.odt) |
主旨: | 轉知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為「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並修正內容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內政部109年2月20日內授移字第109093087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