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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07-23 | 點閱數: 1079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王俊尹
電話:03-3322101#7574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061060@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2004284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五(0042841A00_ATTCH1.pdf)
主旨:函轉學校教師於公傷假期間取得較高學歷得否改敘薪級疑
義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新竹市政府102年7月19日府人任字第1020321465號書函
副本及教育部102年7月15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96978號
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第6款)
六、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
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
三、次查教育部86年6月7日台(86)人(一)字第86049910號函釋
:「查有關現職教師因留職停薪或帶職帶薪繼續進修,於
取得較高學歷後,得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
』十規定【按:該點於93年12月22日修正後,合併於第五
點,爰予刪除】,於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改敘薪級。至教師
如違反『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自行前往進修
,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本於權責另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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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頁, 共2頁



四、據上,按「教師請假規則」規定核給公傷假之意旨,係為
因公受傷教師休養或治療之需,教師於公傷假期間進修並
取得學位,核與公傷假之意旨未符,應更改適當假別登記
;又教師公傷假期間進修並取得學位,是否涉及違反「教
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自行前往進修,依教育部86
年6月7日函釋辦理。
五、檢附原函電子檔。
正本:本縣各縣立高中、本縣各縣立國中、本縣各縣立國小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3-07-23
09: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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