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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08-01 | 點閱數: 1073

桃園縣政府人事處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黃琬祺
電話:03-3322101#7353
電子信箱:184047@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桃人給字第102000488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0004883A00_ATTCH1.pdf、0004883A00_ATTCH3.docx、0004883A00_ATT
CH5.docx)
主旨:函轉銓敘部有關退休人員或撫卹(撫慰)遺族喪失(停止)月
退休金、年撫卹金及月撫慰金領受權時,其相關執行事項
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2年7月29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3號函辦理。
二、現行「在職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領受年撫卹金」或「亡故
退休人員之遺族領受月撫慰金」或「支(兼)領月退休金
之退休人員」,如因喪失國籍、再任、褫奪公權、通緝有
案尚未結案、死亡、再婚、成年及大學畢業等法定事由而
喪失或停止年撫卹金、月撫慰金及月退休金領受權時,其
實務執行作法,銓敘部重行規定如下:
(一)年撫卹金:
1、喪失國籍:自喪失國籍之日起停止發放。
2、褫奪公權:自褫奪公權之日起停止發放。
3、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自通緝書發布之日起停止發放。
4、死亡:依戶籍記載其死亡之次日起停止發放。
5、再婚、成年:依戶籍記載其再婚、成年之日起停止發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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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頁, 共2頁



放。
6、大學畢業:自其畢業學期終了之次日起停止發放。
(二)月撫慰金:喪失國籍、褫奪公權、死亡、再婚、成年等
事由,同前述年撫卹金之作法。
(三)月退休金:
1、喪失國籍、褫奪公權:同前述年撫卹金之作法。
2、再任:自再任之日起,停止發放。
3、死亡:自死亡之次一個定期起停止發放;擇領展期月
退休金者於展期期間或退休再任公職期間死亡時,照
現行退休法施行細則第40條第1項規定辦理。
三、前述實務執行作法,自103年1月1日起施行。銓敘部89年4
月10日89退三字第1875142號函、91年2月8日部退四字第0
912103914號書函、91年8月16日部退四字第0912170082號
書函及歷次函釋與前開規定未合部分,亦自同日起停止適
用;至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喪失或停止事實已發生之案
件,其相關發放事宜,仍照原適用規定辦理。另,政務人
員之年撫卹金、月撫慰金及月退職酬勞金之發放原則,均
比照前開公務人員規定辦理。
四、檢附銓敘部前開原函影本、相關函釋及103年起發放注意
事項等各1份。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縣政府人事處除外)、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
民代表會
副本: 2013-08-01
11: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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