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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08-09 | 點閱數: 1208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陳玉霜
電話:03-3322101#7573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061059@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2004719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0047193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6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復
職事項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8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08994號函
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第1項)留
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
滿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滅後,應即申
請復職。...(第3項)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
職停薪原因消滅,應於原因消滅之日起20日內,向服務之
學校、機構申請復職,服務之學校、機構應於受理之日起
30日內通知其復職,留職停薪人員應於服務之學校、機構
通知之日起,30日內復職報到;其未申請復職者,服務之
學校、機構應即查處,並通知於30日內申請復職。(第4
項)前項留職停薪人員復職日以向服務之學校、機構實際
報到日為復職日。(第5項)留職停薪人員,逾期未申請復
職或未依限復職報到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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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頁, 共2頁



事由外,視同辭聘。」
三、留職停薪人員因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向服務學校申請於10
2年7月3日復職,並經服務學校及教育主管機關同意在案
,自應依所指定復職日為要,另銓敘部87年8月20日(87)
臺甄五字第1658482號函釋:「...留職停薪屆滿倘確因要
事無法返國辦理,為顧及其權益,如經機關核准,同意由
他人代辦復職手續並請假。」茲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6條第5項已規定「不可歸責事由」為除外規定,爰服務
學校自得依具體個案秉權責衡處,併敘。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正本:桃園縣中壢市興仁國民小學
副本:本縣各縣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桃園縣中壢市興仁國民小學除外)(含附件) 2013-08-09
0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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