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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08-15 | 點閱數: 1133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陳玉霜
電話:03-3322101#7573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061059@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2004867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0048674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教師隨同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留職停薪2年及延長
留職停薪1年,於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得否於復職當日再
以同一事由續請留職停薪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8月14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16031號函
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除校長、社
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首長外,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
之一申請留職停薪者,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得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核准:...七、配偶
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1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同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另
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次
查銓敘部95年10月27日部銓三字第0952711374號電子郵件
釋示規定:「一、...本辦法於91年7月1日修正發布時,原
第5條有關申請留職停薪之次數限制規定業已刪除。準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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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第2頁, 共2頁



,有關公務人員可否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復職後,再以同
一事由或不同事由接續申請,宜由服務機關參考上開規定
及考量業務狀況並依權責辦理。二、依上開規定,公務人
員延長留職停薪期滿應於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倘擬接續
申請留職停薪,應俟回職復薪登記後,始得再行辦理同日
生效之留職停薪案件,惟仍宜由服務機關參考上開規定及
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三、承上,審酌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亦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
辦法,並未就申請留職停薪之次數設限及相關限制規範,
基於公教一致性爰依上開銓敘部95年10月27函釋規定,教
師擬接續申請留職停薪,應俟其回職復薪登記後,由服務
學校考量課務狀況並依權責審酌是否同意,其辦理同日生
效之留職停薪案件。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正本:本縣各縣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副本: 2013-08-15
13: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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