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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08-21 | 點閱數: 1080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王俊尹
電話:03-3322101#7574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061060@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2004978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五(0049785A00_ATTCH1.pdf)
主旨:函轉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服務義務
期間,不計入延長病假期間與因請假超過教師請假規則第3
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扣薪日數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201
91A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略以:「教師.
..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
薪之相同時間。」次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略以
:「(第1款)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事假及家庭照
顧假合計超過7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
三、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2年8月5日公訓字第10221
606651號函:「...有關服務義務之規定,係為期進修人
員能將進修所學,貢獻於機關之業務推動,俾提升政府施
政品質。有關自行申請全時進修留職停薪人員,於回職復
薪後履行服務義務期間請延長病假,茲以其於延長病假期
間並未從事公務,與前揭規定意旨不符,爰不得計入應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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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頁, 共2頁



續服務期間。三、...倘因請假超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
定日數,雖已依規定扣薪,惟基於前揭服務義務規定之立
法意旨,該超過日數亦不得併計為履行服務義務之期間。

四、衡酌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12條,有關教師留職停薪全
時進修服務義務期間,與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
者相同,教師申請延長病假期間及請假超過教師請假規則
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扣薪日數,均未從事執教工作,
為期進修教師能將所學新知識,貢獻於教育學子,俾實現
原進修計畫之教育理念,爰應配合前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102年8月5日函釋意旨,一併就教師服務義務期間
為旨揭釋義規範。
五、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供參。
正本:本縣各縣立學校
副本: 2013-08-21
10: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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