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665
  • slider image 663
:::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09-17 | 點閱數: 1029

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張雯佳
電話:03-3322101#7321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85007@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2021795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0217954A00_ATTCH1.pdf、0217954A00_ATTCH2.doc、0217954A00_ATTC
H3.doc)
主旨:函轉行政院修正「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並自102年8月30日生效,請 查
照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102年8月30日院授人組字第10200469261號函辦
理。
二、各機關凡運用勞動派遣者,應準用本注意事項,又受中央
機關補助或委託研究經費運用勞動派遣者,亦應依本注意
事項規定辦理。
三、檢附前開行政院函影本、修正「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
注意事項」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副本: 2013-09-16
17:20:21

:::

會員登入

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