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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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5006278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文 |
主旨: | 有關「公立中小學校教育人員學術研究加給表」及「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第1點,業經行政院修正核定,並自104年12月27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8月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09144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