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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11-14 | 點閱數: 978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李介福
電子信箱:061050@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2007275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臺教人(三)字第1020158814號函(0072752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學校教師器官捐贈術後之休養及追蹤檢查期間是否屬
器官捐贈假範疇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11月8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58814號函
副本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因捐贈骨髓或
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次查銓敘部93年8月10日書函
釋:「查87年12月31日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增訂第3
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修法說明略以:『...茲以各界對於
骨髓及器官捐贈行為均持肯定看法,且查目前國外 (如美
國、日本等) 對於骨髓捐贈已有給假之規定,為鼓勵公務
人員捐贈骨髓或器官,並考量其休養之需,爰增本款規定.
..。』上開規定係為鼓勵公務人員捐贈骨髓或器官,並由
服務機關視實際需要核給『骨髓捐贈假』或『器官捐贈假
』,以令當事人休養。」
三、承上,器官捐贈手術後休養及追蹤檢查期間是否屬器官捐
贈假範疇一節,審酌前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增訂第3條第1
項第7款修法意旨,與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7款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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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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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頁, 共2頁



目的一致,教育人員自可為相同解釋,另就器官捐贈事實
於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均屬可能,爰考量器官捐贈術後之
休養及追蹤檢查期間,應屬術後之必要休養過程,得由服
務學校衡酌實際需要,核給器官捐贈假。
四、檢附原函影本1份。
正本:本縣各縣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副本: 2013-11-11
16: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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