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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11-14 | 點閱數: 749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沈秀蓉
電話:03-3322101#7572-3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061058@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2007313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七(0073131A00_ATTCH1.pdf、0073131A00_ATTCH3.pdf)
主旨:有關教師申請進修留職停薪期間,原因消滅或進修留職停
薪期間提前取得較高學歷申請復職日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11月11日臺教授國字第1020100583號函
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條規定略以:「本辦法依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訂定之。」同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
「(第1項)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留
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
滅後,應即申請復職。…(第3項)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
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滅,應於原因消滅之日起二十日內
,向服務之學校、機構申請復職,服務之學校、機構應於
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留職停薪人員應於服務
之學校、機構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復職報到;其未申請
復職者,服務之學校、機構應即查處,並通知於三十日內
申請復職。(第4項)前項留職停薪人員復職日以向服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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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008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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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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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頁, 共2頁



學校、機構實際報到日為復職日。…」
三、次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1條規定略以:「本辦法依
教師法…規定訂定之。」同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
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四、復查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自治規則與憲法、
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
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五、綜上,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及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係
屬中央法規命令,其效力高於地方自治法規。
六、本案陳師於申請進修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向
貴校申請復職,爰依前揭規定,請貴校儘速通知其復職,
留職停薪人員應於服務之學校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復職
報到,留職停薪人員復職日以向服務之學校實際報到日為
復職日。
七、檢附教育部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供參。
正本:桃園縣立楊梅國民中學
副本:本縣各縣立學校(楊梅國中除外)(含附件)、教育局人事室(含附件) 2013-11-13
1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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