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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11-19 | 點閱數: 944
桃園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楊秀枝
電話:3322101*7322
傳真:3342906
電子信箱:185009@mai.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 府人力字第102027774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二


 

主旨: 考選部函送102年9月5日考試院第11屆第252次會議決議並於同年月9日訂定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類科審核標準」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11月8日總處培字第1020053234號函轉考選部102年10月30日選規一字第1021300500號函辦理。
二、 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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