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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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力字第102027774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二 |
主旨: | 考選部函送102年9月5日考試院第11屆第252次會議決議並於同年月9日訂定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類科審核標準」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11月8日總處培字第1020053234號函轉考選部102年10月30日選規一字第1021300500號函辦理。 |
二、 | 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