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667
:::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11-19 | 點閱數: 740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候用校長傅美琴
電話:3322101-7523
電子信箱:3515@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 桃教中字第102007353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教育部轉知法務部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進行查閱,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案之函示說明(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2年11月12日臺教學(三)字第1020167631號函辦理。
二、 摘錄旨揭函示說明三(詳參附件),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之性質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下稱本法)第23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規定,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如具有同法第20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有關登記事項,係基於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之目的,於登記期間供特定人員查閱;第5項並授權訂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下稱本辦法),故本法及本辦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即優先於個資法而適用,尚不生抵觸之問題。
三、 本文列為校內重要宣導事項,務請周知校內各相關委員會委員。


 

正本: 本縣各縣立高中、本縣公私立各國中小
副本: 本局國小教育科
:::

會員登入

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