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665
  • slider image 663
:::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12-05 | 點閱數: 1016

本 校 教 師 服 務 規約

 

一、教師之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參加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法令未規定者依聘約、學校章則及各項辦法。

二、教師應恪遵教育法令、遵守各級教師會制定之教師自律公約及遵守學校章則,為學生表率。

三、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師生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廻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四、教師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五、對未滿14歲及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猥褻依刑法第227條規定分別處以,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之);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教師於校園內及教學中,立場應保持中立,不得為特定政黨、宗教、營利事業等作宣傳。

七、教師有擔任導師或兼任(辦)行政職務之義務。

八、教師應依相關法令參與辦理學生之訓導、輔導工作、生活教育、安全維護、交通導護及其他相關教育活動,不得以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之規定拒絕參與。

九、教師對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規定「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之認定,如有爭議,得提請校務會議評議,並接受其決議。

十、教師出勤差假依教師請假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教師應依指派參加與教學或所兼行政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及活動。

十二、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按時授課,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課。其因差假所遺課程,應事先經學校同意後依規定妥善安排。

十三、教師對於教學應事先充分準備、熟諳教材教法、注意教室管理、認真批改作業、加強平時考查,並確實指導實驗或實習。學校並應尊重教師之專業自主及配合教師於教學上之正當要求。

十四、教師以任教聘約所訂類科別為原則,但學校基於實際需要在儘量符合教師專長原則下,得安排搭配其他類科別課程。

十五、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進修、研究、研習或準備教材。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

十六、教師不得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等,如經查證確有前揭情事,將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予以議處,如有兼任校外課程情事,應事先簽請校長同意,每週不得超過規定時數,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十七、教師擬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須經學校同意,並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得離職,否則學校得拒絕發給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教師依規定完成離職手續者,學校應發給離職證明書,不得藉故拒絕。

十八、教師違反學校聘約,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聘約規定處理;學校違反聘約,教師得依教師法第九章之規定尋求救濟或提起訴訟;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學校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九、教師因執行教學或校務行政工作,致涉及法律訴訟案件時,學校應積極協助處理。

二十、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分所為特別之規定。

二十一、本服務規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會員登入

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