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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12-06 | 點閱數: 933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施玟宏
電話:03-3320507
傳真:03-3320515
電子信箱:061040@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桃教政字第102007995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0079952A00_ATTCH1.pdf、0079952A00_ATTCH2.pdf、0079952A00_ATTCH3.p
df)
主旨:請各校加強對機關同仁宣導考績(成)之評定屬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4條所稱之利益,公職人
員知有利益衝突時應即自行迴避,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政風處102年12月3日桃政預字第10200078
20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按本法第4條所稱之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
益,而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
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
他人事措施。考績(成)之評定因涉及獎金之發放與職等
之陞遷,自屬本法第4條所稱利益,此有法務部96年10月4
日法政決字第0961114152號函釋足資參照。
三、公職人員對於本人或關係人之考績(成)評核過程,如知
有利益衝突而未予自行迴避,係違反本法第6條及第10條
第1項規定,依本法第16條規定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
萬元以下罰鍰,爰請加強宣導避免同仁觸法致遭受高額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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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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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頁, 共2頁



罰;另所稱「知」有利益衝突或迴避義務者,係指知悉「
構成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處罰或迴避義務之基礎事實
」而言,並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處罰規定」本
身,法律經總統公布施行後,人民即有遵守義務,不得以
不知法律而免除責任(參照法務部93年5月4日法政字第09
30006395號函釋內容)。
四、檢附旨揭宣導案例投影片1份,電子檔亦可於法務部廉政
署網站(http://www.aac.moj.gov.tw)陽光法案/利益衝
突迴避專區/業務宣導項下下載運用。
正本:本縣各縣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副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桃園縣政府教育
局體育保健科、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教育設施科、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秘書室、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督學室、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會計室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人事室、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政風室、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本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2013-12-05
10: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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