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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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2008495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
主旨: | 函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9條修正條文,業奉 總統102年12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081號令公布,檢附修正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2年12月19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186946號函辦理。 |
二、 | 修正條文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117期(請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與法令/總統府公報/公報查詢)。 |
三、 |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修正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
正本: | 本縣各縣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
副本: | 本局中等教育科、本局國小教育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