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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12-24 | 點閱數: 749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陳秋名
電話:(03)3322101-7573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06103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20084959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主旨: 函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9條修正條文,業奉 總統102年12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081號令公布,檢附修正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2年12月19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186946號函辦理。
二、 修正條文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117期(請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與法令/總統府公報/公報查詢)。
三、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修正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正本: 本縣各縣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副本: 本局中等教育科、本局國小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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