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665
  • slider image 667
:::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12-27 | 點閱數: 902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戴婉柔
電話:03-3322101#7574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061073@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2008698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0086982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教師因早產雙胞胎出生後2名嬰兒相繼死亡,其喪假
核給及喪葬補助費核發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12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76969號
函辦理。
二、本案相關法令函釋如下:
(一)喪葬補助費核發: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
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規定,子女死亡者以事實
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補助3個月薪俸額。復查行政院臺4
0統字第1979號函規定:「嬰兒除死產者外,如事實上
有喪葬費用,得按規定申請喪葬補助費。」再查行政院
人事行政總處102年11月25日函釋略以,教師如其子女出
生後相繼死亡並檢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並繳驗出
生證明書及死亡證明書等相關證明,得依規定請領該二
名子女之生育補助共4個月薪俸額及喪葬補助共6個月薪
俸額。
(二)喪假核給: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
0
1020009074
■人■事■室■■■1■02■/1■2/■27■ 0■9:■44
■有■附■件■■■■
86
第2頁, 共2頁



..子女死亡者,給喪假10日...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
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復查銓敘部99年4月15日部
法二字第0993194196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分娩之雙胞
胎陸續死亡,同意依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之喪假日數分
別核給。
三、爰此,教師因早產雙胞胎出生後2名嬰兒相繼死亡,並已
檢具出生證明及死亡證明書等相關證明,得依前開規定請
領該二名子女之生育補助共4個月薪俸額及喪葬補助共6個
月薪俸額,並依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之喪假日數分別核
給。
四、檢附原函文影本1份。
正本:本縣各縣立學校
副本: 2013-12-27
08:58:45

:::

會員登入

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