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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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3001051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三 |
主旨: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部分條文業奉總統令修正公布,請 查照並轉知。 |
說明: |
一、 |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3年1月13日公訓字第1030000243號函辦理。 |
二、 | 按旨揭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部分條文,業奉總統102年12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211號令修正公布,其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業登載於保訓會網站(http://www.csptc.gov.tw/),俾供查詢。 |
三、 | 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縣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除外)、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