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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4-02-07 | 點閱數: 795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陳秋名
電話:(03)3322101-7573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06103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3000757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主旨: 「教師法」第17條修正條文業奉 總統103年1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8931號令公布,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3年1月28日臺教師(三)字第1030012553號函辦理。
二、 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123期,請至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項下查閱瀏覽。
三、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正本: 本縣各縣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副本: 本局中等教育科、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特殊教育科、本局幼兒教育科、本局終身學習科、本局體育保健科、本局教育設施科、本局督學室、本局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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