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
機關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陳秋名 電話:(03)3322101-7573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061035@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3000757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
主旨: | 「教師法」第17條修正條文業奉 總統103年1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8931號令公布,請 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3年1月28日臺教師(三)字第1030012553號函辦理。 |
二、 | 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123期,請至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項下查閱瀏覽。 |
三、 |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
正本: | 本縣各縣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
副本: | 本局中等教育科、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特殊教育科、本局幼兒教育科、本局終身學習科、本局體育保健科、本局教育設施科、本局督學室、本局秘書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