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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4-02-10 | 點閱數: 802
桃園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李愛倫
電話:3310735#7355
電子信箱:184053@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030025112號
速別: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五


 

主旨: 有關立法院本(103)年1月14日三讀通過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修正草案,刪除現行由政府補助已繳付保險費滿30年之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及退休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參加公保及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3年1月21日部退一字第1033808804號書函辦理。
二、 公保法修正草案中,關於現行公保法第11條所定「由政府補助已繳付保險費滿30年之被保險人公保及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規定業經刪除;退休人員保險辦法第5條第2項及第3項所定補助退休人員保險及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規定,亦配合修正刪除。
三、 為因應前開法規修正即將施行(施行日期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目前暫訂本年7月1日施行),現已由政府補助公保(含退休人員保險)及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被保險人,自施行之日起,即須自行負擔該保險費。
四、 本案所涉人員繳付保險費及擬辦理退保並請領養老給付(參加退休人員保險者)等實務作業問題,可逕洽公保承保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電話:02-27013411)或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查詢瞭解。
五、 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供參。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縣政府人事處除外)、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副本: 黃副縣長室、葉副縣長室、秘書長室、副秘書長室、參事辦公室、技監辦公室、顧問辦公室、參議辦公室、桃園縣退休人員協會、桃園縣政府退休人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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