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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4-02-27 | 點閱數: 885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沈秀蓉
電話:03-3322101#7572-3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061058@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3001325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五(0013258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公私立學校教師、校長年資併計辦理增核退休給與疑
義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2月25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19371號
函副本辦理。
二、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退休條例)第6條規定
:「教師或校長服務滿35年,並有擔任教職30年之資歷,
且辦理退休時往前逆算連續任教師或校長5年以上,成績優
異者,一次退休金之給與,依第5條之規定增加其基數。
但最高總數以60個基數為限;月退休金之給與,自第36年
起,每年增加百分之1,以增至百分之75為限。」
三、次查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第6條
所稱教職,係指在公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或校長職務而言
。同條所稱連續任教師或校長5年以上,係指連續在公立
學校擔任專任教師或校長職務未曾間斷者。但在不同之公
立學校所任教師、校長職務年資得合併計算。」
四、承上,私立學校教師年資,非屬上開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4
1030001239
■人■事■室■■■1■03■/0■2/■27■ 0■9:■14
■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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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頁, 共2頁



11條規定所稱「教職」及「連續任教師或校長5年以上」
,爰無法認定為退休條例第6條規定之公立學校教師或校長
年資。
五、檢附原函影本供參。
正本:本縣各縣立學校
副本:本府人事處(含附件) 2014-02-27
08: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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