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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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3004315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
主旨: | 修正「桃園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計畫」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
說明: | 檢送「桃園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計畫」一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