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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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3001643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二 |
主旨: | 函轉教育部釋示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國立大學專案客座講師及專案講師年資得否採計提敘薪級疑義一案,請 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3年3月4日臺教人(二)字第1030019344號副本函辦理。 |
二、 | 檢附教育部原函電子檔。 |
正本: | 本縣各縣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