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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4-03-14 | 點閱數: 1039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陳玉霜
電話:03-3322101#7573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061059@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3001707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五(0017078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教師因病留職停薪申請於寒假前復職(103年1月21
日),旋於同年2月1日辦理侍親留職停薪,其寒假日數是
否計入留職停薪期間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3月12日臺教人(三)字第1030018730號函
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後段規定:「...其延長
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學年內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1年。但銷假上班1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
起算。」同規則第5條規定:「(第1項)教師請病假已滿
第3條第1項第2款延長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
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第2項)前項教師自留職
停薪之日起已逾1年仍未痊癒,應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第7條第2項復規定:「前項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銷
假上班,開學後再請延長病假時,其延長病假視為未中斷
,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但開學後即銷假且實際上課
已達1學期以上者,寒暑假之日數得予扣除。」
0
1030001644
■人■事■室■■■1■03■/0■3/■14■ 0■9:■09
■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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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頁, 共2頁



三、次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留
職停薪,指專任教育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借調或其
他情事,經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離
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至規定期間屆滿或
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
四、綜上,有關扣除寒暑假日數乃屬延長病假之規定,其他留
職停薪情事,並無此一規定,爰教師因延長病假留職停薪
於寒假前復職後,再辦理侍親留職停薪,應否計入寒暑假
日數一事,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尚無庸扣除寒暑假
日數。
五、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正本:桃園縣立東安國民中學
副本:本縣各縣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桃園縣立東安國民中學除外)(含附件) 2014-03-14
08: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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