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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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3006141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二 |
主旨: | 修正「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酒後駕車處理原則」第三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處理原則」,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轉知。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03年2月5日部銓四字第1033804538號書函辦理。 |
二、 | 檢送「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處理原則」及「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酒後駕車處理原則第三點修正對照表」各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 |
副本: | 本府縣長室、副縣長室、秘書長室、副秘書長室、參事辦公室、顧問辦公室、參議辦公室、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